甲级监理公司简要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查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下达项目暂停令,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报告情况。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项目暂停令并报告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监理单位在监理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发出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如果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监理单位未及时报告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已履行上述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